财政部将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
发布时间:2016-02-15 点击数:2898
财政部今日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
通知指出,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本次资产清查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财政部要求各中央部门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按要求报送清查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按要求报送清查结果。
财政部同时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资产清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资产清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本次资产清查进行总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