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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1 点击数:30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研究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部门作为研究院资产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研究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1、 制定和完善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2、 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3、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4、 组织研究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1、 组织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采购、验收等工作;
    2、 组织本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保管、维护和统计工作;
    3、 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4、 提报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及处置申请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第八条 领用人对其领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1、 保管、维护工作;
    2、 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标准、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研究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大类: 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装具用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及出租用房、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资料,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6、家具装具用具及动植物。

    第十二条 研究院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9、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购建部门负责办理,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具体帐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增建、扩建、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按有关标准及合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和程序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与清查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意见,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审核,理事会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入驻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研究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部门调整时,由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研究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研究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2、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4、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5、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以及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物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条 以固定资产对研究院入驻企业或对外投资,应报研究院理事会审批,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视情况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研究院财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和卡片:
    1、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和总帐;
    2、财务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四条 明细帐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全面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由财务部门依据相应的程序和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各种帐簿和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部门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入有关帐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八条 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价体系。分类确定固定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第四十条 加强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在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立项、论证、购建、帐务管理等)过程中,工作认真、程序严谨,成绩突出的;
    2、确保研究院利益不受侵害,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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