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1 点击数:409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固定资产和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研究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西安交通大学青岛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所有员工都应该爱护设备、器材,树立勤俭节约的观念。各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实行技术培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器材的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及器材。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或器材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
(四)在实验、研究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六)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在研究院内(含家中及外出途中)造成物资丢失或被盗
(七)因自然损耗原因,致使固定资产、器材损坏或丢失,经专家技术鉴定、财务室会同其它相关部门集体讨论认可,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八)其它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
第四条 处理程序和赔偿处理权限
(一)固定资产及器材发生损坏或丢失后,须及时报告所属部门和财务室。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综合管理部,所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大型贵重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院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二)低值仪器设备的损失,在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协助下由所属部门审查,经部门负责人核准,报财务室备案。
(三)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20,000元)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室。金额特别重大者,报院务会审批。
责任人故意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加重赔偿。
(四)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负责批准的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室,事故责任人及部门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室。损坏、丢失所缴赔偿费(包括保险公司理赔费),用于固定资产维修或返回作为固定资产购置经费。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财务室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实物账。
(五)对固定资产及器材丢失或损坏不及时报告的责任部门,除对责任人按规定处罚外,将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通报批评。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致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赔偿办法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计算机、录音机、电风扇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器材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三)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或零部件的,合理折旧后计算赔偿金。
(四)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或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六条 对损坏或丢失造成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研究院所有员工都应该爱护设备、器材,树立勤俭节约的观念。各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实行技术培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器材的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及器材。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或器材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
(四)在实验、研究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六)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在研究院内(含家中及外出途中)造成物资丢失或被盗
(七)因自然损耗原因,致使固定资产、器材损坏或丢失,经专家技术鉴定、财务室会同其它相关部门集体讨论认可,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八)其它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
第四条 处理程序和赔偿处理权限
(一)固定资产及器材发生损坏或丢失后,须及时报告所属部门和财务室。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综合管理部,所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大型贵重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院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二)低值仪器设备的损失,在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协助下由所属部门审查,经部门负责人核准,报财务室备案。
(三)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20,000元)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室。金额特别重大者,报院务会审批。
责任人故意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加重赔偿。
(四)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负责批准的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室,事故责任人及部门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室。损坏、丢失所缴赔偿费(包括保险公司理赔费),用于固定资产维修或返回作为固定资产购置经费。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财务室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实物账。
(五)对固定资产及器材丢失或损坏不及时报告的责任部门,除对责任人按规定处罚外,将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通报批评。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致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赔偿办法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计算机、录音机、电风扇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器材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三)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或零部件的,合理折旧后计算赔偿金。
(四)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或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六条 对损坏或丢失造成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室负责解释。